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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城中村改造行为”不服如何寻求救济

信息来源:法律知识案例分享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4 16:03:17  

【裁判要点】

“城中村改造行为”,也即被申请人推进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实际上包含了签订协议、补偿安置、拆除房屋等一系列行为,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再审申请人笼统地起诉“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城中村改造并不必然以征收集体土地为前提,在城中村改造活动中形成的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行政机关介入或主导情形下作出的相关决定、实施强制拆除以及其他后续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关行政行为,仍应依法接受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评判。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张权益,寻求救济。

【案件编号】(2020)最高法行申4570号

提醒各位朋友们:目前在法律程序设计上并不存在独立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环节,通常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将房屋纳入地上附着物补偿范围。城中村改造并不必然以征收集体土地为前提,且已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就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又作出新的规定,集体土地领域的管理今后将更加灵活、多元。整体上看,如果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地方政府针对城中村改造依法具有一定自主管理权;如果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则必须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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