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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谢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建设案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3 12:06:08  

行政机关:资兴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谢某

一、案件事实

经查,世外桃源度假村项目位于资兴市黄草镇黄草村坦头松林岛,项目负责人为谢某。2006年12月20日,黄草镇政府与坦头村签订《土地征收合同书》,征收面积为33.3亩,用于建设世外桃源休闲农庄项目。2008年11月11日,经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取得《黄草镇世外桃源度假村项目规划》的批复。另该项目已取得(2007)政国土字561号《农用地转用批单》及资G国用(2008)第02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项目于2008年12月开始动工建设,2009年12月建成两栋别墅。经套合《资兴市黄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及《资兴市黄草镇城镇区域总体规划》,该项目用地符合资兴市黄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区域规划。经资兴市地理测绘事务中心实地勘测,该项目内共有建筑物2栋,其中5#栋占地面积为611.35平方米,6#栋占地面积为620.13平方米,5#、6#栋建筑面积均为1272.26平方米,两栋总建筑面积为2544.52平方米,建筑层数均为4层(其中地下室1层,地上3层)。

二、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谢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定性,适用该法律条文。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谢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适用准则。

三、决定结果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处罚人谢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谢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及申辩意见。

综上,我局认为:被处罚人谢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谢某作出如下处罚:

1.依法没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设的两栋别墅(建筑面积为2544.52平方米);

2.对违法建筑面积2544.52平方米,并处该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依据2008年建设市场行情每平方米工程造价600元计)的罚款,共计 152671.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上交到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3400000000303,收款单位为资兴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被处罚人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谢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两栋别墅。

本案酌定情节:被处罚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态度端正。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但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或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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