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 > 企业拆迁 > 企业重置补偿

合伙建房为拆迁,拆迁利益应共享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8 15:19:09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共同出资建房不为出售,而是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款。后被告独自一人领取了80多万元的补偿款欲占为已有,原告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30多万元。

2010年,原、被告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和原告共同建房200平方米,共同投资,开发以后,这20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共同平分。协议签订后,原告投资6万多元与被告一起建筑了房屋190平方米。2012年,原、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屋被开发商拆迁,190平方米补偿款80多万元被被告一次性领取。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两人不存在合伙建房事实,原告是不是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建房资质,2010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建房,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2、即使二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一种合伙法律关系,该协议并未改变被告的宅基地土地用途性质,且开发商在拆迁开发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征收费用,该协议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被告将拆迁款领取后,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与原告将此款平分。被告不将拆迁补偿款与原告平分的行为违反双方的约定,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62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