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 > 房产债权 > 拆迁补偿合同

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协议,系街道在履行补偿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

信息来源:家居口袋宝典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26 13:13:09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原告尹某胜要求公开x市x区x街道东关市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包括:1、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文件;2、委托评估手续;3、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4、房地产总体评估报告;5、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报告;6、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7、专款专用证明;8、原告被征房屋调查登记结果;9、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10、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同年12月26日,x街道收到该申请后,至原告起诉时止,对原告的申请未给予书面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被告至今尚未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材料。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原告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中国邮政快递单及跟踪详情单。上述1-3项证据证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该申请,但未答复。

四、被告观点

原告向答辩人申请公开所诉称的政府信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x区委、区政府的安排,x市x区城乡建委和原x市x区国土房屋管理局(现x市x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涉案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相关镇街只负责项目的政策宣传解释和配合国土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涉及征地拆迁的有关信息由上述两个部门制作或保存,不是答辩人履行行政职能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不属于答辩人负责公开的范围。对此,答辩人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委托人员办理,因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答复延期。

2020年3月2日,答辩人的代理人马某(电话x)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龙(电话x)进行电话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应由x街道负责公开,告知其向x区住建委或x区国土房屋等部门申请公开。综上,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主体错误,且答辩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五、被告证据

1、x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18年棚改项目的通知》,以此证明x区各镇街只负责棚改项目的政策宣传解释和配合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被告履行行政职能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范围。2、中国移动x通话详单3页,以此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履行答复义务,且已告知其向x区住建委或x区规资局等部门申请公开。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拆迁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项目所在镇街负责做好对棚改项目被拆迁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前期摸底调查,配合国土部门完善拆迁安置各种手续、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等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申请的内容中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被告x街道在履行拆迁补偿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告属于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被告认为其不属于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陈述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其延期答复。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应在2020年1月23日前予以答复,而此时本地疫情尚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被告延期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庭审中,被告向本院举示了其与原告代理人的通话记录,以此证明其于2020年3月2日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向该信息公开义务主体x区住建委或x区规资局申请公开,被告已履行答复告知义务。本院认为,被告虽然提供了电话记录,但未提供通话内容,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被告认为其已履行答复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62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