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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不具有强拆效力

信息来源:法律知识案例分享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4 16:49:33  

【裁判要旨】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是行政机关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

【裁判文书】(2020)最高法行申6862号

提醒各位朋友们:目前在法律程序设计上并不存在独立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环节,通常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将房屋纳入地上附着物补偿范围。城中村改造并不必然以征收集体土地为前提,且已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就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又作出新的规定,集体土地领域的管理今后将更加灵活、多元。整体上看,如果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地方政府针对城中村改造依法具有一定自主管理权;如果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则必须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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