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 > 房屋拆迁 > 城中村改造

最高法判例:笼统要求确认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信息来源:天津津南法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4 16:27:43  

裁判要点

当事人请求确认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但并未明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征收、征用决定,补偿决定,还是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0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保荣,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珍礼,该区区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柴慧宗,该局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鼓山北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石永宾,该镇镇长。

原审第三人:邯郸市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郑保荣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峰峰矿区政府”)、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峰峰矿区住建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峰峰镇政府”)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4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保荣申请再审称,其是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10月开始,被申请人组织、安排辛寺庄村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进行了动员、调查、评估、组织签约,对外以邯郸市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辛寺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名义与村民签订安置协议书。其提供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峰峰镇视窗新闻等证据证明辛寺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只是表面现象,实质是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郑保荣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确认峰峰矿区政府、峰峰矿区住建局、峰峰镇政府实施的涉及其房屋的城中村拆迁改造行为违法。根据原审查明及郑保荣在再审申请书中所述的事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方案》,辛寺庄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安置协议书及发放补偿款。郑保荣的诉讼请求并未明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补偿决定,还是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郑保荣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郑保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保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于泓

审 判 员孙江

审 判 员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 记 员申泽斌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62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