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没有证的拆迁户而言,最害怕遇到的事情就是相关部门将自家居住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只给一点点补偿或者一分钱都不给。之前万典律师多次强调,老百姓居住多年的房屋平时一点问题都没有,不能一遇到拆迁就变成违建,这种做法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样的房屋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违建”,拆除时是不是真的没有赔偿呢?
一、违建及处理方法
以下这几类建筑属于违建,谨记: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建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有资格认定房屋为违建的相关部门
在拆迁时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违建要经过严格的调查、认定,而且关于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关一般情况下只有以下几种:
1.自然资源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某地方国土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后,会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如果要实施强拆,还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
当被征收人收到这些政府文件后,如果不想房屋被强拆,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这些政府文件。
2.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部门属于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该部门主管;有的地方将城乡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合并称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该“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
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该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就是老百姓经常讲的“城管”。城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力管理违法建筑,但如果得到了人民政府的授权,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极为明确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亦可自行作出认定,有权要求违建房屋所有人自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4.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认定、处置。
三、拆除违建的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履行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的法定职责,但履行该职责的条件有二,其一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其二是相对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
四、违建拆除是否会有赔偿
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但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