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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

九民会议纪要后如何看待融资交易中房屋买卖型“后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问题

房屋买卖型“后让与担保”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交易中最为常见,债权人为了增加自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往往在与债务人签订融资协议的同时,又以债务人的特定房产为对象网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院:银行根据不动产登记状态办理抵押,未实地踏查不影响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关于抵押物尽调义务的相关规定,系银行系统内部从抵押权实现的安全性、可行性角度作出的管理规范,并不因此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影响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银行在办理抵押业务时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实地踏查,仅依据不动产登记状态判断归属,抵押权有效。...

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人仍需担责!

根据最高院判例可知,签订抵押合同后即使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人也应在抵押物限额内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案外人主张在先租赁权以对抗不动产抵押权的执行的,执行法院应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予以审查

案外人主张对案涉不动产享有在先租赁权,以对抗该不动产抵押权的执行的,本质为阻却房产的交付,执行法院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予以审查,不得直接认定租赁关系成立并“带租拍卖”。...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探析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增设了《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但却未规定抵押合同。在物债二分的背景下,抵押合同的性质、效力等留下了争议。最集中的体现就在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债权人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得以要求抵押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实务中对此有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缔约过失三种解释路径,其中合同义务又可以分为合同解释路径与无效行为转化路径。通过对各种路径下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仅违约责任有适用之空间。债权人据此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为“抵押权”的折价。抵押合同的债务人有无先诉抗辩权则取决于抵押权的责...

石冠彬:民法典应明确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双重债法效力

因没有完成交付或办理登记,导致担保物权未设立的,担保权人可主张在担保物范围内要求担保物提供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根据本法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要求担保物提供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高法判例:购买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房屋这种情况下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在已抵押不动产买卖交易中,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均应充分注意到抵押人(出卖人)的失信可能,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基于买卖关系而对物权转移及物的交付的权益产生冲突。作为抵押权人,尤其是专业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注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动态监管,避免已抵押不动产转让价款的流失和债权的损失。作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付款时应留意抵押权人权利保障的方式,注意留存合同签订、占有使用、价款支付的原始凭据,以防范因标的物上存在权利瑕疵而带来的相应风险。...

如何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

房产抵押贷款是建立在房屋上的,房屋的产权要清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能在房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且在贷款之前未做过认可抵押贷款。另外需要注意房屋的房龄加上贷款期限不能超过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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